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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家中财物被盗,物业公司应当赔偿吗

时间:2009-06-05 00:00来源:未知 作者:新芒果物业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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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

    我市某住宅小区的王先生家中被盗,王先生报案后,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,但很遗憾没有当场抓住窃贼,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。业主表明,自己丢失财物价值8000余元,并按时交纳物业费,要追究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的责任。那么物业公司应否赔偿吗?

 

解读:

    物业公司不应赔偿。原因有二:第一,王先生若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,因刑事案件未经审理,王先生的被盗财物数额无法确定,民事诉讼只能中止,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;第二,即使法院审理王先生的起诉,国务院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,我们不难得出结论,物业管理公司不负赔偿责任,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只能被驳回。

 

点评:

    一、法律法规依据

    国务院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七条规定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。发生安全事故时,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,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,协助做好救助工作。”

    郑州市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物业公司有如下义务: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。

    二、深层分析:

    公民在大街上被抢劫,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机关并不负赔偿责任。原因很简单,公安机关因管理职责并不必然产生赔偿责任。但公安机关的运钞护运车队与银行建立了保管运输关系,若同样在大街上被抢劫,公安机关必当赔偿。

    为了保障业主、物业使用人家中财物的安全,物业公司有义务加强小区内的秩序维护工作,认真履行职责;业主、物业使用人应加强防盗意识,采取参加财产保险、选聘优秀物业管理公司等自我保护措施,并在物业管理公司具备保管家中财物、有损害赔偿能力的前提下,也可与其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保管事项。

    就此实际问题,王先生若家中财物已参加财产保险应及时报案,要求保险公司理赔,王先生也有权在公安机关抓到犯罪嫌疑人、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,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。

    综上所述,业主、物业使用人家中财物被盗,物业管理公司不负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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